“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对于我们来说已不陌生。在我看来,构建“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较“和而同”而言,其实更为合适。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但是,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的源头,可追溯到公元前800年左右的西周末年,当时郑国的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周语》)的思想。到了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差异,认为只有承认不同,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与晏婴同时代的孔子,采纳了这种和同思想,将其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准,谓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
和而不同,是承认...
试想,如果没有差异,没有不同,所有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以相同的速度前进,因为和而同,无论是多么地坚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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