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作为华夏大地备受尊崇的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对古代法制产生了深刻影响。李唐时期,中华法系步入巅峰。翻开唐代法典,不论是价值导向层面的定分止争,还是处理方式层面的轻重缓急,诚信对法律的影响无处不在。与此同时,唐代立法者围绕诚信设计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又促使诚信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二者相互影响,相得益彰。今人常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在古人看来,法律实施能否成功,要诀就在“诚信”二字。唐朝的经验表明,诚信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定理,是决定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早在先秦时期,诚信就受到了诸子百家的推崇。以对后世法律影响最大的儒、法两家为例,孔子、孟子、韩非子、商鞅等人,都对诚信有过经典论述。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以说是儒家对诚信内涵的最佳注解。《商君书·修权》有言,“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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