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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背景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研究

作者:张迈 来源:《法制博览》

摘要:悬赏广告自古代就存在,以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为主。我国的民法也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做出规定。因此,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深入探究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意义重大。

悬赏广告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秦朝,《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经历了千余年的发展,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是日益繁多,如优等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等,但是,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确实一直没有定论,现在,主要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两大主流观点。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予以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大体有四:一是,需要有悬赏人,悬赏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民事主体;二是,有赏格,即为有偿性;如果不具备赏格,该广告就与普通的广告无异,不能称之为悬赏广告;三是,以广告的形式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广告的形式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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