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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在民法上的意义

作者:王学娟 来源:《青年文学家》

摘要:在民法概念中学者们对于意思表示的关注似乎远远超过了对动机的关注,然而对动机的研究在民法的运用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民事行为中行为人动机的性质对民事行为的影响以及中外民法条文中关于动机的规定对比来探讨动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义对民事立法的指导作用。

民法中的动机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推动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内心起因, 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动机都存在。很难说一个人会毫无原因去做一件事。法学理论家们从未忽视这一隐藏于所有行为背后的概念,但却最终没有或仅稍微地将它纳入法律行为的考虑因素中。最早提出动机错误不予救济理论的是萨维尼。他认为在考量法律行为时不值得考虑动机的正确与否,只要法律行为已经发生,意思表示已经产生并且真实,所有法律行为必备的构成要素已齐全,那动机就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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