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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朝法制的终结

作者:张弦 来源:《青年科学·教师版》

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隋朝二律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现今法学界对其普遍评价不高,特别是对隋炀帝时期所创《大业律》更是认为是法律发展的一种倒退。但当我们抛开以往的思维定势,根据其社会历史背景客观公正的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大业律》也是值得肯定的,它曾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后世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大业律》制定的缘起缘由

大业二年(606 年),隋炀帝命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大业三年(607 年)四月,新律编修完成并诏告天下正式施行,这就是颇受后世争议的《大业律》。在隋炀帝着手制定《大业律》时,隋代已有一部颇为美备的律典,即《开皇律》。隋炀帝为何不采用已制定法制各项已臻完备的《开皇律》,而要再更定新律呢?

其一,从史料所反映的情况看,隋炀帝颁行新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缓和因文帝末年禁网深刻、刑罚滥用而激化的社会矛盾,以维护政权的稳定。文帝晚年滥施刑罚,不复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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