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财务人员将各类说不清道不明的业务都汇聚在“其他应收款”中,导致这个科目出现了大量资金往来和居高不下的挂账金额,甚至有“其他应收款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说法。在此小编提示大家,乱装“其他应收款”有风险,赶紧对照以下四种情形看看你的“其他应收款”吧!
? ? ? 情形一: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小编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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