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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

作者:任跃奎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简介:任跃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一)“德主刑辅”观念的形成

孔子主张以德治天下,认为君主实行的德治,国家就会长治久安。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了仁、义,主张实行仁政。董仲舒在吸收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基础上,认为天有德有刑,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主张以教育和刑罚的手段相互补充,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唐代更是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集中体现了唐代初年的法制基本精神。宋代朱熹对“明刑弼教”作出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这就意味着法制指导思想沿着“德主刑辅”的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明朝朱元璋明确提出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儒家道德预防犯罪的职能与法律镇压犯罪的职能统一起来。由此可知,儒家的...

(二)慎刑、慎杀观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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