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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版权司法保护的三方面思考

作者:应亦然 丁成 王晶 来源:《《检察风云》 2025年1期》

近年来,随着国际文化交流与传播日益频繁,不少国外优秀文化产品被引进国内。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一些国外知名影视作品,如《名侦探柯南》《火影忍者》等...

徐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徐翀:从国际领域来看,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分为自动取得、登记取得两种。由于不同国家对著作权取得方式的规定不同,同一著作权在不同国家受到的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此种情形下,在国外进行了作品登记,但在国内未登记的国外文化作品能否或说如何受到有效保护?

王迁:自动保护原则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故我国著作权法根据该公约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作品属于该公约所保护的作品,那么无论其在中国是否进行过作品登记,都能够受到自动保护。上海司法机关办理的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件就是适用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原则的典型代表。该案中,尽管乐高玩具涉及的美术作品在中国没有进行作品登记,但是这不妨碍其适用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自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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