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民法是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制定颁布的。当时国民政府统治范围包括整个中国大陆地区,而台湾地区尚在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和管辖权,1945年10月国民党政府接收并统治台湾地区,开始在台湾地区实行《中华民国民法》直至今天。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取代了中华民国在大陆地区的统治权力,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丧失了对大陆地区的管辖权,此后大陆地区废除了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中华民国民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台湾管辖地区,形成了中国境内的地方法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了解到,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就是1949年以前实行于大陆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自1949年以来一共进行了大...
购买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