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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法 与商法的区别

作者:童列春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民、商法中的主体平等处于不同层次,其意志自由表现为不同形态,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存在区别。民法对应私法关系存在的一面,它远离公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具有民族性;商法对应私法关系发展的一面,它内化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基本内容,具有世界性。民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民、商法的原则体系不同。民法不依赖制定法,但适应法典化形式;商法严重依赖制定法,但不宜法典化。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30

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主流观点是民商合一。但是,立法中的民商根本无法合一,清末引进西式立法之时未做到,民国制定民法典之时未做到,今天制定民...

一、调整对象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之间区别的源头在于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与商法调整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决定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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