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就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设定限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第一次明确予以否定。实践中,此类限制广泛存在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商业操作中,如私募投资业,投资者为控制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设计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投资者(小股东)权益而限制大股东股权/股份转让的机制,典型的就是对大股东股权/股份转让的锁定期限制,鉴于前述司法判决,这些机制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值得关注和研究。
作者简介:汤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
“意思自治原则” 是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可以延伸为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 ,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性规定,一直以来,就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设定限制的合法性似乎并无多大争议,现今既然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那么就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在此,笔者仅以私募投资行业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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