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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寻求“最优解”

作者:李闯 来源:《《 人力资源 》》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该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该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不计入加班时间。吴某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该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该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却以“无公司审批手续”和“21∶00之前的时间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吴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加班费5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

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该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二是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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