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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

作者:周光权 来源:《中国检察官》

对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对前述规定中的“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是将银行卡内的存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既遂的数额。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该银行卡,只要其收受银行卡,就成立受贿犯罪的既遂,犯罪数额就是卡内金额。二是将银行卡内的存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在行为人并未使用银行卡时,应当引用犯罪未遂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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