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补偿主体不必然是实施主体、接受主体不必然是受偿主体、受偿主体不必然是申诉主体,国家不是唯一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或监督主体。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利益,利益的表现形态既包括作为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人”,还可以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是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的均衡,生态补偿不等同于生态赔偿。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11BFX077);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011A004)
作者简介:才惠莲,女,...
文献标识码:A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不是基于一般性社会行为,而是在生态补偿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行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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