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以上表述可知,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公司的办公场所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区间,虽然员工每人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单独办公,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独空间属于员工个人的私密空间,而是属于公司用于办公的公共区间。用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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