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物权价值,但在表达作品内容的著作权功能方面,却与普通的复制件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当美术作品原件不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损毁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可以从其他的复制件载体上得以体现。当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进行事实处分的行为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所有权人善意通知、引入西方“接触权”等模式来消弭此类情况下基于唯一美术作品载体所产生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问题。
一、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一)“赤壁之战”壁画案简介
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协议,委托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四位画家创作壁画。1983年8月,《赤壁之战》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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