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收回航权,完善商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于成立之初即制定颁布了《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得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起草并三读通过,与航业发展对法律规范调整的需求、清末及北洋政府的海商立法工作以及立法院高素质的立法人员的参与等时代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作者简介:李建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代法制史。
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次年,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全国。1928年召开之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颁布训政约法,施行五权宪法,设立五院制。会后,依会议决议,五院次第设立。
立法院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五日成立后,于其第九次会议决议“以训政开始,各种法规,均待成立,权轻重而审缓急,应先行起草民法、商法、 土地法、自治法、劳工法5种”,这是新政权成立之初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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