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业务在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单位中常有发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涉及该业务的纳税人要注意: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符合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该规定明确了统借统还业务的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在实际操作过程,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的条件来判断企业集团。比如,A公司和B公司为母子公司,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提供给B公司使用,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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